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18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達陸 ‧翡述即 戴智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零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戴智賢於民國93年4月2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5%計息,詎料債務人戴智賢僅繳納本息至95年1月2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44,07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1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達陸‧翡述│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9.5%│││344078│即戴智賢│月3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達陸‧翡述│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4078│即戴智賢│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