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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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依聲請命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04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張廣仁張廣禮 之.
張廣義 即張廣禮之. 張廣智 即張廣禮之.尤 張櫻子 即張廣禮. 張雪貞 即張廣禮之.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向本院提出被繼承人張廣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廣禮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及第1176條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張廣禮已於民國97年12月13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鈞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貸款契約書、本院民事庭函文、相對人戶籍謄本(以上均為影本)、電腦帳務資料、繼承系統表與被繼承人張廣禮之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張廣禮於97年12月13日死亡,因被繼承人之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而被繼承人之父母於76年4月25日及52年1月8日分別死亡,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與本院民事庭函文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司繼字第21號卷宗查閱屬實。相對人張廣仁、張廣義、張廣智、尤張櫻子及張雪貞為被繼承人張廣禮之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取得繼承權,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廣禮之債權人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前揭書證附卷可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張廣禮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被繼承人張廣禮之繼承人即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吳慧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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