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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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240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許坤勝 債務人張丁梅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