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 洪宏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穎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