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曾芯敏 被告 風雅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江健鋒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