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04號原告 何狄修 被告 江淮生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黃世誠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