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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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198號債權人洛克斐勒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達錩 上列債權人洛克斐勒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蔡秋霞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洛克斐勒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函證明文件、住戶規約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蔡秋霞之個人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三、提出債務人蔡秋霞所有之座落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9」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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