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12號再審原告 蕭詩諭 再審被告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委託台北醫學興建經營)法定代理人 吳麥斯 再審被告 黃靖文 上列再審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6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是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起訴聲明之請求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且係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應徵收再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千儀
法官楊雅萍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