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84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芳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本金貳拾陸萬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芳祺於091年03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08月底尚積欠債權人269,901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1,950元整、預借現金195,00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65,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7,251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260,000元整自108年10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