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斯閔選任辯護人吳保仁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斯閔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街○○巷○號4樓」,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斯閔於到案後已將全部事實經過據實陳述,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可能;且被告並非無業之亡命之徒,自年幼起處於單親家庭,與父親、姊姊相依為命,希望可以返家探視父親,爰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5年2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有刑事訴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事由,且有羈押必要,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綜合全案情形,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雖未消滅,然若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後,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衡酌被告犯罪情狀、家庭狀況及其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3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被告戶籍地「桃園市○○區○○街○○巷○號4樓」,且限制出境、出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翁儀齡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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