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耀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4611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應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於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耀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10月1日執行完畢,並經本署檢察官於103年10月15日以103年度毒偵字3224號、
103年度毒偵緝第364、3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9月17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路○巷○○弄○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18日上午10時1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道公路北向68公里處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共毛重0.37公克)、及注射針筒1支。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云云。
三、經查,被告黃耀進業於檢察官起訴前之104年11月5日死亡,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蕙芳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