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3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230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家中尚有妻子與幼兒,經濟壓力沈重,須被告返家照料,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被告前揭照料安頓家中妻兒之聲請停止羈押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事由不符,被告以此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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