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29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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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2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桃簡字第2985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8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原判決原本、正本漏附附表,茲更正如附表所示。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