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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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6317號裁定,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21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6年度裁全字第6317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96年9月5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提起訴訟,由本院96年度板簡調字第714號清償債務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蘇哲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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