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03號上訴人丁○○
10號乙○○
12號庚○○戊○○己○○辛○○壬○○前七人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 律師被上訴人甲○
巷68之1號丙○○
3號前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訴字第110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83,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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