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更(一)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6號上訴人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李秀琴 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23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月20日提起本件第三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前開事項,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邱森樟法官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