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58號原告 曾逢斯 被告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行宇 訴訟代理人 宓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