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95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逢元國際科技企業
有限公司、甲○○、丁○○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甲○○
、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2,838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2,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