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947號
原 告 甲○○ 現另案於高雄監獄執行中
66號
乙○○
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將繕本直接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