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947號
原   告 甲○○  現另案於高雄監獄執行中
            66號
      乙○○
      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將繕本直接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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