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添財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6,567元,應徵裁判費66,0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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