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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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李承泰 法定代理人 李燦亮
周淑美 被告 楊詠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易字第7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詠淳被訴幫助詐欺取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狀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