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489號
原 告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勇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為民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5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說明利息起算日是否
與民法第389條規定、分期付款約定事項第7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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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