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78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孫台章 (即 孫合章 之再轉繼承人)
薛宇傑 (即孫合章之再轉繼承人)
王中仁 (即孫合章之再轉繼承人)
劉勛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被繼承
人 王陳芳美 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四、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是否已
聲明拋棄繼承,若有,其辦理進度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