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57號上訴人 陳聰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衡慶許祖榮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憶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