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勝吉(原名:鍾佳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鍾佳仁」,應更正為「鍾勝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原記載為「鍾佳仁」,惟被告案發時(民國106年3月20日)其姓名確為「鍾佳仁」,但其於本院判決前之106年6月19日改名為「鍾勝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查(見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574號卷第23頁至第23頁背面),故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記載「鍾佳仁」部分,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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