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二二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陳裕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肆萬陸仟柒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捌仟捌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