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所示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103年11月28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另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編號7至編號9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16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9月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9月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案件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判4次)│(判2次)│(判2次)│├────────┼────────┼────────┼────────┤│犯罪日期│102年10月31日至│102年10月30日至│102年11月11日;│││102年11月1日;│102年10月31日;│102年11月22日至│││102年10月30日至│102年10月27日至│102年11月29日│││102年10月31日;│102年11月4日││││102年10月25日至│││││102年10月29日;│││││102年11月間某日│││││至102年1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101號等│偵字第28101號等│偵字第28101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16│103年度訴字第216│103年度訴字第21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16│103年度訴字第216│103年度訴字第216││││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18日│103年11月18日│103年11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624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12日至│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19日至│││102年11月14日││102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101號等│偵字第28101號等│偵字第28101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16│103年度訴字第216│103年度訴字第21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16│103年度訴字第216│103年度訴字第216││││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18日│103年11月18日│103年11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624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判2次)│││├────────┼────────┼────────┼────────┤│犯罪日期│102年10月27日至│102年10月29日│102年11月27日至│││102年10月28日;││102年11月28日│││102年11月11日至│││││102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101號等│偵字第28101號等│偵字第28101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16│103年度訴字第216│103年度訴字第21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16│103年度訴字第216│103年度訴字第216││││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18日│103年11月18日│103年11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625號(編號7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