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易柔┌───────────────────────────────────────────────────────┐│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廣懋紡織興業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沙鹿分│96年8月18日│48,239元│WYAA0000000││││司│行│││││├──┼─────────┼─────────┼───────────┼────────┼────────┼──┤│002│廣懋紡織興業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沙鹿分│96年9月18日│34,552元│WYAA0000000││││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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