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19號聲請人 谷年堯 法定代理人 周玉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劉佩宜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盈菁┌──────────────────────────────────────────────────────┐│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臺灣省桃園縣私立啓│土地銀行中壢分行│100年4月25日│62,173元│AZC二七二0五│││1│英高級中學 吳慶堂 ││││九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