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仁智
許珮蓁 陳水明 張光魯 楊水池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許永溪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