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281號聲請人 王春桃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陳木生 簽發票號CH166303之本票1紙。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執有票號CH166303之本票,其到期日為民國100年11月25日,該期日既未屆至,執票人自不得以之對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並無請求權利,其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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