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 謝宜臻 代理人 胡怡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鴻文 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98號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五年度重訴字第六九八號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中華民國一0六年一月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98號於民國106年6月15日判決後,經相對人陳鴻文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20號審理中,該案於107年12月27日行準備程序時,經受命法官同意調閱鈞院審理時之106年1月5日之錄音光碟,並同意由聲請人逕向鈞院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98號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