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啟源選任辯護人洪瑞霙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啟源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7月3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10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黃家慧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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