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41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張申福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賜達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6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8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慧欣本裁定係照原告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