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42號原告 謝玉真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