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1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家文 即 楊永福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楊永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