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83號聲請人 岑亦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裕 代理人 高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銓宇揚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105年2月20日│8,610元│CA七二六一四二│岑亦││1│ 劉碧香 │行│││四│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