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97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15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台聲字第
15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月2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12日生送達之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641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16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26日生送達之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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