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144號債權人 莊玉燕 債務人 陳逸柔 即保泰資訊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逸柔即保泰資訊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逸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保泰資訊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