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73號聲請人 陳柏辰 即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九年十月三十日完結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在案,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核准在案,惟因尚未奉財政部北區國稅新竹分局退還留抵稅額,致無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延展期限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62號聲報清算人卷宗審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09年10月30日完結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