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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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41號上訴人 林金鵬 被上訴人 林湘莉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號0樓居桃園市○鎮區○○路00巷0弄0號
林湘緹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雅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3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謝佩玲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