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銘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黃俊銘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俊銘業於民國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年3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邱永貴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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