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2號受刑人 溫坤德 上列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所宣示之裁定正本主文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正本主文「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受刑人溫坤德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罪,分別所處有期徒刑3年、7年8月、7年8月,惟裁定主文正本誤繕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與裁定原本不合,正本係屬誤繕,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齊椿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