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5號原告 李春輝 被告台灣微型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元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