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浩銘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浩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黃浩銘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浩銘業於民國10
4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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