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10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張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肆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84年3月25日開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200萬元,並約定按年息9.3%計算之利息,機動調整,如有逾期,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自民國92年8月2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之約定,該借款視同已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1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素琴│自民國92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51│││457,200元││月25日起│││├──┼──────┼─────┼──────┼──────┼───────┤│002│新臺幣│張素琴│自民國92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61│││1,087,700元││月2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素琴│自民國9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7,200元││0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素琴│自民國92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87,700元││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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