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50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沈士琦 債務人 盧正明 即 盧文旺 之繼承人債務人 盧冠松 即盧文旺之繼承人債務人 盧沛語 即 盧鈺萍 即盧文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肆萬玖仟伍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