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416號債權人 黃獻堂 債務人至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苡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零柒佰叁拾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票據法第133條之規定,因票號DB0000000、DB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8416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4年9月15日│803,450元│104年9月16日│DB0000000│├──┼────────────┼───────────┼───────────┼───────────┤│002│104年10月15日│1,089,700元│104年11月6日│DB0000000│├──┼────────────┼───────────┼───────────┼───────────┤│003│104年11月15日│847,580元│104年11月17日│DB0000000│└──┴────────────┴───────────┴───────────┴───────────┘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