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3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3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四八七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王馨苓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四八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西│九十一年十月三日│柒仟玖佰肆拾玖元│SL000一二九││││限公司 洪博彥 │台中分行│││五二││├─┼─────────┼─────────┼───────────┼────────┼────────┼──┤│2│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西│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壹萬壹仟貳佰零叁│SL000一二九││││限公司洪博彥│台中分行││元│五三││├─┼─────────┼─────────┼───────────┼────────┼────────┼──┤│3│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西│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壹萬壹仟貳佰零叁│SL000一二九││││限公司洪博彥│台中分行││元│五四││├─┼─────────┼─────────┼───────────┼────────┼────────┼──┤│4│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西│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貳仟捌佰壹拾肆元│SL000一二九││││限公司洪博彥│台中分行│││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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