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6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七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一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三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右開撤銷部分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所明定。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繫屬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之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有上開條款之適用。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案件,不服原審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罪刑之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提起第三審上訴,繫屬於本院,嗣於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可稽,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既已死亡,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另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吳昆仁法官李伯道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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